省消防总队、各市(区)消防支队、消防大队、科(股)消防监督检查必须警务公开,并遵守下列程序和规则:
一、消防监督检查范围
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消防监督检查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在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是否依法办理了有关审核、验收或者检查手续。
(二)通过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合格的下列项目使用、改变情况:
1、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等;
2、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3、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4、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6、防烟、排烟设施和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设备;
7、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材料;
8、其他经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的内容。
(三)消防安全管理的下列内容:
1、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2、消防安全责任制及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落实情况;
3、职工及重点工种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
4、防火检查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以及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5、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在岗情况和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6、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确定和管理情况;
7、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
8、防火档案的建立健全情况;
9、每日防火巡查的实施情况和巡查记录情况;
10、消防设施定期检查测试维修保养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消防器材及有效使用情况;
1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灭火预案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定期演练情况。
三、消防监督检查形式
(一)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定期监督检查和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抽样性监督检查;
(二)对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和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监督检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检查;
(五)其他根据需要进行的专项监督检查。
四、消防监督检查程序
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着制式警服,并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检查时应当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表》,检查形成的法律文书应按规定存档。对非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一般由基层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组织,根据需要进行抽样性的检查。
(一)消防安全检查程序
1、适用条件
(1)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酒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的监督检查;
(2)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监督检查;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监督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的场所。
2、程序
(1)领取、填报《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报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3)报送灭火、疏散预案;
(4)报送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6)报送消防器材配备情况。
3、审批时限
公安消防机构应在受理《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后3日内前往检查,检查后2日之内应当发出《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上述场所属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其使用或者开业检查内容与消防验收内容一致时,消防安全检查可与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验收同时办理。
(二)责令当场改正程序
1、适用条件
在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有违反《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
2、时限
当场填发《责令当场改正通知书》,当场送达和监督改正。
(三)责令限期改正程序
1、适用条件
在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有违反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2、时限
对于责令限期改正的行为,应当填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在检查后4日内送达被检查单位。
(四)重大火灾隐患责令限期整改程序
1、适用条件
被检查单位存在多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一旦发生火灾,可能导致迅速蔓延、造成人身重大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的,在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后,应当执行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程序。
2、时限
消防监督检查中确认单位存在严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事实,作好记录,当面向被检查单位指出,口头责令改正;返回单位后,经领导同意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后,填发《重大火灾隐患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在检查后3日内送达被检查单位。
(五)责令停止举办程序
1、适用条件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举办单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为防止大型活动发生火灾造成危害,应当责令停止举办。
2、时限
按照职责权限批准决定采取责令停止举办的紧急措施后,应当填写《责令停止举办通知书》,于2日内送达主办或承办活动的单位,紧急情况的应当即刻送达。
(六)传唤程序
对于经公安消防机构多次进行监督检查,责令其改正而不改正的,有关责任人员忽视消防安全且态度恶劣的,严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可以传唤有关责任人员;当事人逃避传唤或者拒绝传唤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强制传唤。
(七)复查程序
1、适用条件
(1)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后,期限届满应当复查;
(2)依据《消防法》规定给予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和采取停止举办紧急措施的,责任单位改正以后,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者举办时的复查。
2、时限
(1)凡是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的,公安消防机构必须到期主动复查;
(2)公安消防机构在收到责任单位提出的书面申请后3日内应当进行复查,填发《复查意见书》。
3、结果
当确认责任单位已经改正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并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者举办;对于逾期不改的行为,依法实施消防行政处罚。